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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丨担保存货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工作对策

时间: 2024-02-29 01:58:57  作者: 电竞比赛押注平台app

  在动产担保融资中,存货担保融资是一部分,大量的担保品管理公司、仓储公司作为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的主体会员,主要负责担保存货的管理。本文将重点就担保存货管理的现状、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并提出建议。

  第一阶段,2007年《物权法》颁布之前,属于尝试与探索阶段。主要是南储仓储、中国物资储运、中外运等大型国有物流公司先后逐步开展此类业务,当时主要是依托企业自有仓库实施监管。同时,慢慢的变多的大中型仓储物流公司涉足这项业务。这一段时期出现的主体问题是,对担保存货的验收责任不明确,导致经济纠纷。

  第二阶段,2008到2012年,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由原来在自己的仓库管理存货,转型到派员到第三方仓库监控,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同时产生了一批新的企业,即金融仓储企业或者仓储管理企业。

  第三阶段,2013年以来,进入调整与规范发展阶段。受“上海钢贸案” 与“青岛港事件”的影响,金融机构与仓储物流公司都调整了策略,大型银行与大型仓储企业整体业务规模大幅度减少,但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与小企业仍在持续发展,这些发展得益于地方政府与行业组织根据存在的问题探讨和采取的有效对策。

  通过分析比较“上海钢贸案” 与“青岛港事件”,两个案件有不同点:比如存货,上海钢贸是黑色金属、青岛是有色金属;地点,上海是钢材市场的配套仓库、青岛是港区内仓库;货主主体,上海是相互联保的钢铁贸易企业群体、青岛是同一老板主导下的多家下属公司;仓储主体,上海主要是与钢铁贸易企业之间有资产或股权关联的仓储企业,青岛主要是有外资背景的独立仓储企业;问题爆发点,上海是受行业形势的影响,青岛是因企业老板涉及其他案件。

  但深入分析,二者有两个根本的相同点:一是基本事实相同,同一批存货开具多个仓单、在多家银行重复质押融资,而多家银行之间相互不知情;二是涉案企业的性质类似,都是大宗物资的工商企业,涉案金额很大,都是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才暴露,如果归还了贷款,其中的问题仍然会继续被掩盖、没有人发现与重视。两起案件的问题核心都是重复质押情况下各家银行之间相互不知情。据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外,同一批存货是可以重复担保融资的,但仓单只有一个,并且存货担保融资的信息是公开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重复质押,而在于同一批存货有多张仓单,存货担保融资没有登记公示。前者的责任在企业(货主企业与仓储企业都有责任),后者的责任则在于缺少政府“有形之手”的规范。

  从前述存货担保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的发展过程看,这两个重大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不是个案而是比较普遍。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客观、公正、全面的认识。相关企业在利益趋动下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产生这样一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必须更加正视。我们大家都认为,深层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平台;二是担保存货管理缺乏专业性的统一标准,担保存货管理与一般仓储管理比较、有其特殊性,比一般仓储管理更复杂、风险更大、要求更高,现行的仓库技术、仓储作业、仓储服务与仓储从业人员资质等方面的标准,还不能完全满足管理担保存货的要求;三是金融仓储行业监管缺失,由于人们对担保存货管理这样一个特殊仓储业态的风险性缺乏全面认识,到目前为止国家既没有相关的行政许可制度,也没有企业备案制度,对现有从事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情况也不清楚,而且对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企业尚无明确的资质条件要求。

  我国习惯的称谓“动产质押监管”“仓单质押监管”是不准确的。“动产质押”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动态行为,仓储企业监管的对象不可能是这种方式或行为,而只能是被质押的动产;“动产”概念很宽泛,实际工作中,仓储企业监管的只是“存货”,没有管理其他动产。动产既可以质押,也可以抵押,按我国《物权法》与国际惯例,质押与抵押都属于担保,质押品与抵押品都属于担保品。实际工作中,仓储企业既管理被质押的存货,也管理被抵押的存货,即管理“担保存货”。也就是说,我们的习惯说法“动产质押监管”应该科学界定为“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所谓“仓单质押监管”也是管理仓单项下的存货。

  在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以下简称世行国际金融公司)的帮助下,受商务部委托,中仓协、中银协组织起草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和《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并分别于2013年、2015年经由国标委颁布实施。《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作为货物存储交接的基本凭证,“仓单”是国际物流界通行的概念,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仓储合同”首次引入“仓单”一词,并明确仓单应包括8个方面的事项。但在物流实际工作中却很少见到“仓单”。仓储企业与货主之间交接货物一直沿用“入库单”与“出库单”,且没有统一规范的仓单格式。仓单的要素及格式,都是由各仓储物流企业结合本身的业务需要与货主的要求各自制定的。期货交易在我国产生后,特别是货物业务兴起以来,仓单才在这两个领域较普遍地使用,但也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仓单格式文本。该项国家标准,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与国际通行标准,将“仓单”区分为“普通仓单(入库单)”与“可流转仓单(仓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该项国家标准与国际规制、惯例接轨,依据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对仓库控制权的不同,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与界定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不同的管理责任。并与现行法律衔接,明确标注“监管协议”视同“仓储合同”,“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

  为了贯彻实施两项国家标准,中仓协与中银协还在世行国际金融公司的帮助下,组织相关金融机构、担保存货管理企业及相关专家共同起草了“担保存货监管协议(CMA)”和“担保存货监控协议(SMA)”示范文本,主要解决金融机构与管理企业签订协议的责任界定问题。为了规范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行为,从其规模与管理水平两方面综合评价企业资质,提倡行业自律。

  对担保存货进行动态的、持续的、长期的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并在此基础上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监控的实时性。

  担保品管理行业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需要有专业责任险的,不然担保品管理公司本身也将存在风险。目前中仓协与世行国际金融公司、中银协、中保协及相关机构,共同起草保险协议示范文本。

  自2013年以来,中仓协、中银协和世行国际金融公司每年召开一次“仓储融资与担保品管理国际研讨会”,旨在将存货融资和担保品管理方面的国际先进经验引入中国,共同探讨热点和难点问题,以推动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此外,中仓协在世行国际金融公司和中银协的支持下,还组织一系列的技术性培训。

  全国电子仓单系统试运行,相关行业就建立仓单融资与交易的行业自律机制形成共识。

  据有关机构调研,随着存货融资实践的发展,金融机构对动产担保权益的登记和查询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通过对“上海钢贸案”与“青岛港事件”的深入分析可知,如果不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制度,信贷机构的信心仍难以恢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尚未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制度,虽然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2007年10月上线的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现代担保物权公示登记系统——目前已扩展至包括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其他动产等之上的绝大部分担保物权,为我国开展存货和仓单质押融资提供了基础。但是,其法律效力还有待提高。我们建议:我国应建立“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制度和清晰的优先权规则。根据世行国际金融公司、人民银行、中仓协近期针对400家金融机构的一项调查结果,约83%的金融机构支持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为基础,来实现统一登记(即一个电子登记系统覆盖所有动产上的担保权益)。

  依据人民银行、世行国际金融公司、中仓协关于“推进中国担保品管理行业发展项目”调查问卷数据分析:2013年至2015年3月的平均违约率,有担保品管理公司管理的存货担保融资的违约率,竟然高于未使用担保品管理公司管理的存货担保融资违约率。我们分析,这恰恰反映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重要性,贷款设计最重要的纬度是“控制程度”,传统的信贷方法,只能做中小企业中低风险的,中高风险的则需要中高控制,需要紧密控制担保品,这就需要使用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

  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如果该行业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到金融部门的稳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因此,有必要对该行业实施一定程度的监管。一些国家对这一行业是有监管的(如美国)。世行国际金融公司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这一行业时也主张进行监管。而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担保品管理行业却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家既没有相应的牌照许可制度,也没有备案制度,没有明确的准入条件要求,对现有从事第三方担保品管理的企业情况也不清楚。我们建议:国务院应明确指定担保品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对担保品管理公司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可以是牌照管理或备案管理,并对持牌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定期监控。这样有助于增强信贷机构的信心,使他们更加放心地与合格的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合作,开展存货融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也应联合发布《存货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的指导意见》。

  在存货融资的实际操作中,很多情况下需要由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代表金融机构来接管和控制借款企业的仓库,并管理担保品的出入库。因此,部分借款人会在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利用该仓库位于自己的经营场地内的便利,发生强行抢货的行为。即便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及时报案,也会被公安部门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予理睬。这些事件的发展,严重损害了信贷机构的权益,打击了信贷机构开展存货融资业务的积极性。我们建议:借款人的抢货行为,应该认定为刑事犯罪,而不只是经济纠纷。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出警控制。

  《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和《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两项国家标准既与国际接轨,也解决了我国现实中长期存在的借款人、金融机构、第三方担保品管理公司三者之间责权利不明确的突出问题;同时解决了法律概念与实际单据脱节,没有仓单标准的问题。但是,由于两项国家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目前在行业内并未普及。我们建议:动产融资相关机构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和两项国家标准,合理选择存货担保融资方式与担保存货管理方式。

  为了保证在出现问题时有足够的能力赔付,国际惯例要求担保品管理公司购买相关保险。但是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除了一般性的财险产品之外,无法普遍提供专门针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专业责任险”。在国外,专业责任险是担保品管理公司必须购买的一个险种,主要针对担保品管理公司因不可预见和专业失当等原因造成的赔付责任。我们提议:银保监会应出面协调,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推出担保品管理业承受得起的“专业责任险”产品,以增加信贷机构对担保品管理公司的信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线上融资平台在推动各类动产融资发展方面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存货仓单化、仓单电子化,建立基于仓单运作的电子仓单平台及电子仓单融资平台,我们提议:我国应该建立电子仓单产权登记平台;没有《仓单法》的情况下,行业组织应当起草《电子仓单管理规范》;电子仓单产权登记平台、电子仓单平台、电子仓单融资平台、担保物权登记平台应当实现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