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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08-28 16:41:32 | 作者: 废气处理设备
一、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月19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座12平米竖炉生产时,竖炉原料烘干机袋式除尘器3个反吹进气阀门关闭,反吹蓄气瓶中无气压,反吹控制配电箱未连接电源,布袋除尘器不正常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40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将依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把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符合《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将列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黑名单”。
2021年1月2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号200平方米烧结机正在生产,台车有料、有余温;三台96平方米烧结机停产,未执行2021年1月19日18时起实施的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严管控措施的通知》中针对该公司“3号200平方米烧结机及3台96平方米烧结机停产”的管控措施。针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责成丰南区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拟处以38万元罚款处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将及时进行复查,如该公司拒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21年1月22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瑞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3号烧结机成品转运站正常运行但配套的除尘器未开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责成丰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处以45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将依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将案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符合《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将列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黑名单”。